《通知》提出:完善甩掛車輛海關監管制度
賀登才:目前,我國海關監管以集裝箱牽引車為監管對象,而且將牽引車、半掛車、集裝箱視為一體化組合進行監管,不允許牽引車、半掛車分離。海關報關檢驗也要等待較長時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甩掛運輸的發展。
采用甩掛運輸,將集裝箱及半掛車放在海關監管區域等待報關,而牽引車繼續開展其他運輸作業,能有效提升運輸效率。
《通知》提出:調整通行費征收辦法
李永福:對掛車征收養路費的依據是1992年實施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目前,雖然各省養路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不同,但都規定對每輛牽引車和半掛車單獨征收養路費。牽引車一般按車輛自重的1/2征收,只有部分地區對半掛車給予優惠。這種做法不符合按照對公路的占用程度收取養路費的原則。有些省、市在公路通行費征收上采用 “年票制”,對每輛半掛車單獨征收通行年費,這對許多用于中轉的半掛車也是有苦難言。《通知》指出,道路通行費實行“年票制”征收的地區,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所擁有的汽車列車按照一車一掛的標準征費,對超出牽引車數量的其余掛車不再征費。
《通知》提出:完善掛車證件管理
李永福:隸屬于不同企業、不同行政區域的牽引車和半掛車能否自由組合,并沒有統一的明確規定,各地在執行中存在很大差異。有的地方要求牽引車和掛車必須屬于同一家企業,否則就不允許上路行駛。
打破牽引車與半掛車之間的固定搭配,使牽引車能與不同的半掛車自由組合,是發展甩掛運輸的前提條件。當一個企業的牽引車甩掛本企業半掛車時,不存在半掛車歸屬和所有權問題。但甩掛運輸不僅要甩掛本企業的掛車,還要甩掛其他企業的掛車。這樣,半掛車在運輸周轉過程中就存在掛車所有權問題,同時還存在空載掛車返回本單位的問題。《通知》指出,按照既簡便適用又有利于監管的原則,完善掛車證件攜帶、保管與交接管理,允許牽引車與掛車單獨上牌,方便隨機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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