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在執法時遇到兩個問題:一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沒有隨車配備押運人員,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二是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不懸掛標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規定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請問這兩種情況我們可以對其處罰嗎?如果要處罰,處罰的依據是什么?
答: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九條規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因此,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以上違法行為,應該立即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處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自行處罰。
責任編輯: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