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交通運輸部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方案中提出“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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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信息化的必要性
有效填補案件證據空白。傳統的行政執法主要依靠現場執法時書證、物證、現場筆錄等證據,而電子信息化證據作為一種新型證據已被廣泛采用。目前,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常用的電子證據主要有視聽材料、通行記錄、車輛定位數據、網上證據等。2012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2014年11月1日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增了電子數據作為八種證據種類之一。最近,浙江省高院、省法制辦和省交通運輸廳也通過聯席會議的方式,進一步規范了電子證據的使用。可見電子證據已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并在案件訴訟中作為證據之一發揮越來越大作用。
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率。在當今“互聯網 ”時代,電子數據在進行取證時有著與書證等傳統證據不一樣的方式。比如在對汽車維修店的檢查過程中,檢查維修店電腦系統中某車輛維修信息,在現場筆錄中難以完全體現該維修車輛信息的全部內容;又如“黑車”通過非法信息應用軟件,違法從事出租車經營和費用結算等等,這類違法行為都是通過信息化模式隱蔽交易,因此必須通過提取相關電子數據對違法證據加以固定。
解決執法力量不足難題。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點多面廣,下轄子行業眾多,承擔著道路運輸日常巡查、站場日常監管、舉報案件查處等多項工作,工作量大,人員偏少。通過電子信息化管理,以監控執法設備輔助執法人員的日常巡查,將進一步暢通業務銜接,進一步提高一線執法效率,大大提升整體工作能力,在保證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有效維護前提下解決了執法人員偏少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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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證據的效力及取證方式
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是否具有效力,要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來判斷。
收集主體合法。首先收集電子證據的人員要有合法的執法資格。在道路運輸行政執法過程中,電子證據的采集一定要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場,制作的視聽資料要有體現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內容,制作的法律文書要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簽名確認。其次,有關技術設備應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第三,一些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電子證據,要經過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行政執法人員審核或經過國家公證部門公證后才能提交。
程序合法。電子證據是新的證據,需要一系列高科技手段和傳統收集證據的方法相結合才能保證其真實性,其收集程序應是合法的,來源也應該是合法的。而在一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敗訴的例子中,我們看到大部分案件因為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只重視證據內容的實質性而忽略了執法程序的合法性最終導致敗訴。因此,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執法程序合法,提取電子證據時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序要求,不僅要提取電子證據本身,還要提取附屬信息證據與系統環境證據。
形式合法。傳統證據是以有形的方式存在而保存,而電子證據是以一些無形的數據信息存在,其存錄的內容經常被改動,而且即使被改動或者添加也不易留下痕跡,另外,電子證據會因人為原因或因環境、技術等非人為原因使其安全性和真實性受到威脅,所以實際工作中,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證據數據庫,做好相關數據安全和備份工作。
電子證據取證方式。根據原始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是否被損壞、是否可直接獲取、對取證主體資質是否有特殊要求等情況,通常將電子取證分成一般取證和特殊取證兩種方式。
一般取證方式。一般取證是指電子證據原始數據載體保存完好,電子數據不需要借助特殊技術手段或設備就可以直接獲取保全,取證工作一般只需由兩名以上具備執法資質的執法人員實施等情況下的電子取證方式。常用的一般取證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書證形式,二是現場筆錄形式,三是視聽材料形式,四是保存涉案電子數據原始載體設備,五是復制備份。
特殊取證方式。特殊取證是指需要借助特殊技術手段進行取證,或者取證環境復雜,需要邀請、委托具備特定主體資質的機構和人員協助取證的電子取證方式。一是公證保全。即委托公證機關對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以國家證明權賦予電子證據更強的證明力。電子數據公證對象不僅是電子證據內容本身,還包括取證人員提取電子證據行為的過程,使得它具有保全電子證據的功能。二是司法鑒定。即委托具備相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目標電子數據進行技術檢測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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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執法全過程記錄試點的主要做法
根據《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工作要求,溫州運管稽查三大隊在確保行政執法每一環節和行為有據可查,執法主體合法、程序合法的基礎上,針對電子信息化證據工作主要做好三個結合:
與規范行政執法文書制作相結合。大隊將執法文書制作作為強化執法記錄的重要載體,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執法文書,統一規范了填寫要求,要求執法人員準確應用、規范填寫,確保執法行為、程序、事實和執法文書保持一致。同時根據每一期市局案卷評比查找出的問題,詳細編輯匯總了文書制作注意細節,并將整理成冊的問題匯總及時傳達到每位執法人員,避免下次再犯同樣錯誤。
與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水平相結合。制定行政執法全過程實施細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立案、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行政決定、文書送達等每一個環節都進行相應的記錄,通過運用執法辦案系統、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相關執法活動進行紙質和音視頻記載,并及時收集、固定案件證據,確保了所有行政執法工作納入到全程跟蹤管理范圍,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隨意執法行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足道路運輸綜合監管平臺“大數據”功能,通過道路運輸綜合監管平臺的數據研判和比對,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進行后續處置。自綜合監管平臺投入試運行以來,已經對轄區運輸企業產生巨大的威懾力。
與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相結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執法過程中表明身份、說明理由、聽取申辯、調查取證、聽證、審查決定、送達等工作流程,不斷規范執法行為、執法方式,做到嚴格執法;注重執法形象和執法儀表,要求每位執法人員嚴格遵守《道路運輸管理人員行為規范》、《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規范》中有關儀表舉止、文明用語、服務忌語等有關執法禮儀的要求,做到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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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思路
從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試點工作及平時執法工作中來看,電子信息化證據的應用確實規范了執法工作,豐富了執法方式,減輕了執法壓力,使道路運輸行政執法趨于規范化,但仍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信息化意識還不夠強。沒有充分認識到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前體和基礎,沒有認識到信息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信息系統功能不完善,支撐信息化進程的設備不能完全滿足業務工作的需求;三是專業人才匱乏。
對于以上電子信息化證據應用存在的問題,特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重視隊伍建設。人才是電子信息化證據應用中最重要的因素。要重視行業信息化隊伍的建設,加大信息人才培養的力度,積極抓好在職人員的教育工作,增強信息化意識,促使他們不斷更新觀念,正確樹立信息化管理思維。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信息化工作等技能教育培訓活動,促使他們全面掌握并做好信息化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成立信息化工作組織機構,推進相關系統的應用,同時還要健全信息化工作考核機制,加大信息化的考核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的措施落到實處。
完善系統功能。證據的獲取和保存是道路運輸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要更新配備先進的取證設備,在稽查車輛上安裝車載監控系統,稽查人員裝備移動攝錄像機,綜合全面采集稽查現場的圖像、語音數據,將詳細全面記錄稽查現場情況,這樣對執法人員和經營者是一種保護和監督,對違法者可以產生一種強大的威懾力,從而增強道路運輸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規范執法程序。電子信息化證據的應用最終的目的是服務行政執法工作,只有程序合法電子信息化證據才具有法定作用。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要加強電子信息化證據的審查,收集電子證據的主體、程序,證據的形式、來源、真實性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對收集過程要記錄,并做好原始數據的備份和后續管理,防止證據日后滅失。
(作者:浙江省溫州市運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