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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與我國危貨運輸裝載要求的對比

2017-02-24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打印 字號:T|T

  《危險貨物國際道路運輸歐洲公約》(以下簡稱ADR)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裝卸條件和作業要求規定得非常詳盡,明確回答了當運輸某個品名危險貨物時應當使用何種車輛、集裝箱,何種運輸方式(包件運輸、散裝運輸、罐裝運輸)及具體要求,遵循哪些一般裝卸要求和特殊裝卸作業要求。
  ◇運輸量的限制
  為了控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總風險,對風險程度高的危險貨物,例如爆炸品,無論是ADR還是我國法規、標準,都規定了運輸量的限制,但在限制運輸量的危險貨物具體種類以及限制的運輸量的規定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別。
  我國對于危險貨物運輸量的限制,主要是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予以規定。其中限制運輸量的危險貨物包括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劇毒化學品。根據運輸方式制定了不同的限制規定。如果是采取罐裝運輸,則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體不得超過20立方米,劇毒化學品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如果采取非罐裝運輸,則對運輸上述貨物的車輛核定載質量進行了限制,不得超過10噸。但與此同時,對運輸量的限制也規定了豁免條件,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運輸上述物質不受運輸量的限制。


  ADR對于危險貨物的運輸量限制,從危險貨物的分類上,只包括兩類,一類是爆炸品,一類是5.2類有機過氧化物和4.1類B、C、D、E或F類自反應物。前者,主要按照爆炸品的配置組和運輸車輛分類分別設置了不同的運輸限量,具體如下表1;后者則統一規定每個運輸單元的最大重量為20000kg。
  就運輸爆炸性物質和物品而言,ADR和我國的規定相比較,一是采用罐裝運輸爆炸性物質和物品,ADR對爆炸性物質和物品的運輸量的限制明顯比我國的規定更為嚴格,ADR最高不超過16噸,我國則要求不得超過20立方米(如果按水密度計算,則意味著不得超過20噸,何況爆炸性物質和物品一般都大于水的密度);二是采用非罐裝運輸爆炸性物質和物品,運輸量限制整體上我國比ADR的嚴格,除了使用EX/Ⅱ車輛運輸1.1項、1.2項、1.3項、1.5和1.6項,以及EX/Ⅲ車輛運輸1.1項外;三是在豁免運輸量限制的要求上,我國按照是否符合罐式集裝箱和集裝箱標準豁免,而ADR則是從貨物配裝組本身危險特性的角度予以豁免。此外,ADR對劇毒化學品的運輸量并沒有加以限制,而是對具有易爆炸性、易燃性有機過氧化物和自反應物質予以限制。
  總體而言,ADR對運輸量限制的規定比我國的更為恰當。一是運輸量限制的對象非常清晰,直接對應危險貨物的分類和編號,而我國對強腐蝕物質的界定并沒有相應的清單,對行業管理執法還是企業守法都造成了障礙,并引發了各種糾紛;二是爆炸品不同的項別和配置組對應的危險特性并不同,從邏輯上,危險性更大的貨物,其運輸量限制應更嚴格。我國則未對爆炸品細分,只是給出了一個統一的限量,但ADR按照爆炸品的危險特性和所選用的車輛,設定了不同的運輸限量,顯得更為合理和經濟。三是就豁免條件而言,目前我國對罐式集裝箱和集裝箱標準的認定,行業存在不同的認識,也導致許多執法糾紛;而ADR的豁免則直接對應著貨物的項別和配置組,界定非常清晰。因此,建議借鑒ADR的相關規定,既通過限制危險貨物運輸量達到降低運輸風險的目的,又可以提高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運輸效率,降低運輸成本,實現運輸經濟性。


  ◇混合裝載的規定
  所謂的混合裝載是指不同項別的危險貨物裝載在同一個運輸單元。對于爆炸品,混合裝載還涉及不同的配置組。不同的危險貨物是否能夠混合裝載,取決于不同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在同一個運輸單元是否兼容,是否會因為混裝而產生新的危險性。混合裝載限制及要求,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托運人都至關重要。從承運人的角度,直接影響其運輸方式以及運輸成本,特別是同時承運不同危險貨物類別和項別的企業。對托運人而言,也影響托運人運輸成本,特別是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托運各種不同樣品,如果嚴格限制混合裝載,則其運輸成本無疑會顯著提高。因此,合理的混合裝載的規定至關重要。
  就不同危險貨物如何混合裝載,我國在JT617附錄D危險貨物配裝表予以了規定。ADR則在其第七部分裝卸條件及作業要求進行了明確。
  兩者的主要區別:一是ADR的配裝表嚴格按照危險貨物分類分項規定混合裝載,而我國目前配裝表則主要是對比較常見的危險貨物類別的混合裝載進行規定;二是ADR的配裝表允許混合裝載的危險貨物居多,而我國的混合裝載的規定則截然相反,不允許混合裝載的居多,這也就意味著ADR某些危險貨物項別允許混合裝載但按我國的標準則不允許;三是ADR對含1類物質或物品混合裝載按配裝組的不同設定了不同的混合裝載要求。
  ADR對含1類物質或物品混合裝載原則是規定標記為1、1.4、1.5或1.6配裝組的包件不應在同一車輛或集裝箱中混合裝載,但除非符合以下相應配裝組表格規定,具體詳見表2。
  從ADR混合裝載表和我國JT617的附錄分析,ADR的混合裝載表更為全面和科學。一是按照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進行規定,更利于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裝載操作;二是ADR的配裝表是建立在實驗基礎上得出的結論,并且從1957年以來不斷更新完善,獲得了歐洲各國認同和遵守。三是ADR對爆炸品按照配裝組不同的危險特性設置混合配裝規定更為合理。因此,在我國JT617中的修訂過程中,特別是未來我國將逐步實施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情形下,ADR的兩張混合配裝表應當予以考慮和借鑒。
  ◇隔離要求
  所謂的隔離要求是指當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時需要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以保證運輸安全。隔離要求的設置也與混合裝載規定相通,直接影響運輸企業的運輸成本。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目前我國危險貨物和普通貨物是禁止混裝的,但根據JT617附錄D的規定,部分危險貨物允許與普通貨物混裝,并設定了隔離要求。也就是部門規章與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存在沖突,但在實際中,行業管理部門是根據部門規章執法,禁止運輸企業將普通貨物和危險貨物混裝,也就意味著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并不存在危險貨物和普通貨物隔離的問題。
  然而,如前所述,未來我國將逐步實施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如果按照發達國家的做法,對運輸企業資質予以豁免,降低運輸成本,可以由普通貨物運輸企業予以承運有限或例外數量貨物,那么必然面臨著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進而需要考慮兩者是否需要采取隔離措施的問題。
  對于危險貨物和普通貨物隔離要求,首先,ADR原則上允許普通貨物與危險貨物混裝,僅有一個例外規定,即“貼有6.1或6.2標志的包件及未清洗的空包裝,包括大型包裝和中型散裝容器(IBCs),以及貼有第9類標志的UN 2212、2315、2590、3151、3152或3245的包件,在車內、集裝箱內、裝卸點或轉運點,不能與含有食品、其他消費品及動物飼料的包件混裝。”其次,就具體隔離措施上,除非是與含有食品、其他消費品及動物飼料的包件混裝,否則不需要滿足隔離要求。當與含有食品、其他消費品及動物飼料的包件混裝,其隔離要求是可以采取下列三種方式中一種予以隔離,即(a)使用與貼有上述標志的包件等高的完整隔離物;(b)通過不貼有6.1、6.2項或第9類標志的包件,或除UN 2212、2315、2590、3151、3152或3245之外其他第9類包件來隔離;(c)保持至少0.8m的空間。
  ADR對普通貨物和危險貨物允許混裝的原則是未來開展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前提,在未來修訂JT617時應當予以借鑒,同時建議采納對危險貨物和含有食品、其他消費品及動物飼料的包件禁止混裝的例外規定。然而,對于具體的隔離要求,考慮到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涉及大量現有的危險貨物,以及現有的誠信守法的環境和監管難度,建議對隔離要求采取比ADR更為嚴格的規定,原則是普通貨物和危險貨物混裝時必須采取隔離措施,并且使用不小于包件尺寸的隔離物,或者保持至少1m的空間的方式予以隔離。
  (作者: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責任編輯: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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