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新制度
2019-06-26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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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9號)(以下簡稱《規定》)。去年底,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根據新的形勢需求,交通運輸部對《規定》進行了逐條討論和修改,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并提請部專題會議、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規定》共設10章128條和1個執法文書樣式的附件。修改后的《規定》為非現場執法證據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可以替代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為便于行政相對人罰款的繳納,《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了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網上支付等方式繳納罰款。
對“涉案財物的管理”,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規定》明確執法部門按照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將涉案物品上繳國庫或者依法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巡視員王永勝對《規定》作出詳細解讀。
◇《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進一步規范了行政檢查行為。《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單設“行政檢查”一章,對行政檢查的行為進行規范,以解決檢查任性、檢查擾民等問題。強調實施行政檢查必須于法有據;對實施檢查的人員數量、亮證檢查等作了要求。明確執法部門實施行政檢查,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和權限,不得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避免對被檢查的場所、設施和物品造成損壞。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中常見的路面巡查及檢查生產經營場所等行為進行規范,強化行政檢查的痕跡管理。
二是進一步規范調查取證的行為。《規定》第二十九條列舉了八種證據,增加了“電子數據”。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明確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抽樣取證等證據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項等。第三十七條明確了“電子數據”的收集規范。第五十條規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被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別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等。
三是進一步規范了送達執行等程序。《規定》增加了電子送達的方式,即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電子送達執法文書,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除外。《規定》分別明確了罰款的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同時,《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結案處理,有效解決了實踐中因執行難而導致的結案難的問題。
四是進一步精簡優化了行政執法文書。《規定》對執法文書式樣進行了全面精簡優化,將文書式樣從原來的32種精簡到24種,刪除了執法機關內部有關審批流程的文書式樣。但是,考慮到各地執法實際和需求不同,對部沒有制定、執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執法文書,或者對已有執法文書式樣需要調整細化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式樣,以適應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
◇《規定》新增制度內容
一是根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重新調整了適用范圍。《規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調整了適用范圍,刪除了之前各個行業管理機構進行執法的內容,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包括公路水路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做到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相銜接。
二是細化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內容。《規定》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在全面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方面,規定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執法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公開執法決定信息。在全面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方面,規定執法人員應當攜帶執法記錄儀、攝像機、照相機等執法裝備,以及在附件中統一執法文書樣式,從而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中檢查、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方面,擬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調查報告送本單位負責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進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法制審核工作機構主要從七個方面對擬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三是注重加強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健全隨機抽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