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綜合評審。
1.工作業績考核:申報人撰寫能反映本人實際工作業績和專業技能水平的工作總結,字數不少于2000字,主要包括從事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工作期間的教學經歷、教學業績、教學管理、培訓指導、思想政治表現、遵紀守法、技術成果與推廣、參加技能比賽、獲得榮譽、發表技術論文等情況。
2.機動車駕駛培訓教案考核:申報人提交能代表本人教學水平的理論教學或駕駛操作教學教案,主要包括教學科目、教學目的、教學要求、時間安排、教學重點和難點、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及所使用的輔助教學工具或車型等。
(三)考評成績認定。
考評成績實行百分制,其中職業技能鑒定成績占考評成績的50%(理論知識考試占20%,技能操作考核占30%);綜合評審成績占考評成績的50%(工作業績考核占30%,機動車駕駛培訓教案考核占20%)。
四、考評組織
(一)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以下簡稱部職業資格中心)會同部人事勞動司和部道路運輸司負責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職業資格考評工作。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職業資格考評管理工作。
申報人員的材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部職業資格中心;選取符合鑒定條件的交通運輸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承擔具體鑒定任務;沒有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省份,選取開展過汽車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單位作為考點,按照有關規定報部職業資格中心申請建站。
(三)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申報人員的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工作機構。
(四)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駕駛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職業資格考評的培訓工作。申請人自愿參加培訓。
五、職業資格證書
對綜合考評結果合格者,由部職業資格中心統一頒發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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