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放權地方管理網約車如何考量
2016-07-29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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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臺記者:
我想問一下交通運輸部的劉部長,發布會之前我看了這兩個文件,發現無論是從網約車還是傳統的出租車,價格和數量的管控上都給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權,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權限上,總體的文件的設計是怎么考量的?
劉小明:
在這次制定文件的過程中如何平衡好中央和城市人民政府之間的關系。大家都很清楚,出租汽車的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各個城市的規模、公交發展水平、擁堵情況等等千差萬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定位這個城市的出租汽車,如何考慮這個城市的出租汽車發展規模等等,需要由各個城市政府來進行確定。這次中央在制定這個文件的過程中,我們更多是對大的方向給予了明確,比如出租汽車的定位,它是作為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一個部分,是作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所以它是一個個性化的服務,整體上來說是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這是一個總的定位。這既是交通的需要,也是我們國家節能減排,實現綠色發展的需要。另外,制度方面對傳統業態的巡游車,我們堅持對經營權這個“牛鼻子”進行重要的改革,經營權要實現期限制、無償化,相應各個城市要根據情況逐步調整。為什么這么做,兩個原因:一是要使得巡游車和網約車在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下進行競爭;二是要減輕乘客的負擔。因為經營權的有償使用會把有償費轉嫁到運價里面,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是兩個業態公平競爭的需要,另外一個是城市政府更大的讓利于百姓,所以在這方面進行了明確的制度設計。
劉小明:
2014年7月以后,有些城市明確禁令網約車,有些城市是若即若離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面對一個新的業態,面對百姓個性化出行需求,特別是在一些城市,十多年出租汽車規模沒有增加的情況下,老百姓個性化出行沒有得到滿足。這時候我們希望一方面通過新型網約車來帶動巡游車的服務轉型升級;另外,我們希望通過網約車的增量來更好地實現對公眾多樣化出行服務,更好的出租服務的體驗。具體到各個城市,規模怎么進行有效的動態調控,對出租汽車以及網約車價格上,比如,網約車,這次制度是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是個別城市會覺得規模控制了,要設定一個最低價和最高價,也就是政府的指導價,交給了地方政府決定。另外,對多少年的車能夠從事網約車服務,什么樣的車型能夠從事這樣的服務,都留給了各個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因地制宜,因城施策。這次改革我們充分尊重了地方城市人民政府的權利,同時又希望全國在事關改革方向上的一些重要問題上能夠比較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