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問題探討
2015-08-20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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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樣認定行政執法機構是否具有行政權利能力呢?應當從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具體的表述來確認。例如:《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以行政處罰;《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授權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說明《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分別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賦予了交通行政執法的權利能力。由此可知,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權利能力是指取得具體的行政執法權。
要使行政權利能力變為具體的實際的行政執法權,就必須具備行政行為能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為能力,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自己的具體行為行使相應的執法權和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義務的能力或資格。也就是說,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為能力不僅包括行使相應的執法權還包括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例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一方面要具有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的能力和條件,另一方面還要具有承擔違法行政的責任能力或條件。
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為能力和行政權利能力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開的。行政權利能力的實現依賴于行政行為能力,只有具備行政行為能力的行政執法主體,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相應的具體行政執法權或履行相應的具體義務;而行政行為能力的實施,又依賴于行政執法主體具備相應的行政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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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要件
關于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構成,學界有多種學說。
一是組織要件說,認為只要編制部門批準成立,賦予一定的行政職權,就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這一觀點只關注了機構設立程序的合法性,但在沒有行政組織法的情況下,目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隨意設立機構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果只要編制部門批準成立,就認為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必然導致對法律法規授權的錯誤理解。如某市在機構改革中,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一分為四,設立了道路客運管理局、道路貨運管理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實際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稽查局),這四個單位都認為自己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二是組織要件兼法人要件說,認為只要編制部門批準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進行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就可以認定為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在行政執法實務中,這一觀點比較普遍,如通過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運政稽查大隊、路政執法大隊,這些單位的執法人員和相關主管機構都認為自己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實際上,這種觀點混淆了行政主體、行政執法主體與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民事主體之間的區別。民事主體依據的是《民法通則》,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而行政主體、行政執法主體依據的是行政法律法規,享有行政權利,承擔行政責任。當某一事業組織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依法可以承擔民事責任,但不一定能享有行政權利,承擔行政責任。因此,不能將編制部門批準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就認為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三是法律要件說,認為無論機構的成立是否通過編制部門批準,只要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就享有行政執法權,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活動。這一觀點忽視了機構設立的合法性,也是不恰當的。
四是組織要件兼法律要件說,認為要同時具備組織要件和法律要件才能認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本人贊同這一觀點。認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從組織要件和法律要件兩個方面來看,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組織要件,表明機構的設立合法。如果機構設立不合法,行政權力能力和行政行為能力就失去了基礎,這樣的機構就不能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法律要件是一個單位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把法律要件作為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這是由行政執法機關的性質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的職權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而不是行政執法機關自身確定的。一個機關或組織是否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就沒有行政權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具有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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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認定
從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要件來看,認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既要看組織要件,又要看法律要件。《道路運輸條例》授權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執法權,但沒有授權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所屬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授權給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執法權,對經營性公路的路政執法也明確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來行使,但沒有明確這些派出機構、人員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因此,這些派出機構、人員只能以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綜上所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運政稽查大隊、公路管理機構通過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公路路政大隊都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活動。而縣公路管理局屬于公路管理機構,通過編制部門批準設立,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交通運輸部門的其他行政執法機構是否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都應當遵循組織要件和法律要件來分析,確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
應當注意的是,當前正在進行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綜合執法機構的設立,要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因此,下一步,設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報請省政府批準,千萬不能由縣或者設區的市一級編制部門批準,就認定為綜合執法機構,否則,會因為設立依據或者設立機關不合法而導致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無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