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遵循的基本原則
《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筆者作為此次立法提供咨詢服務的人員,發表了我們的意見并見證了立法中各種觀點的交鋒,總結經驗,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則應當堅持。
◇堅持城市主體責任原則
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將出租汽車的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是必然趨勢。因此包括巡游、網約在內的出租汽車立法、執法,一直是交通運輸行業的熱點難點問題。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對于出租汽車的立法是空白,國務院行政法規只有《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設定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3個行政許可項目的規定。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在修改中考慮將出租汽車納入調整范圍,但遠水難解近渴。那么誰來承擔立法責任?
在《規定》討論中,許多領導、人大常委、專家提出過:為什么要地方制定這一法規?為什么不等國家層面統一制定行政法規后地方再制定?
我們知道,在國家和省、自治區層面,部、省應當承擔的是指導責任。城市毫無疑問應當承擔主體責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規定“堅持屬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的要求,明確了城市政府的事權和責任。《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的規定,將地方性事務的立法法權授權給地方法規。將這兩個依據提供并說明后,各方都能統一認識。還需要特別說明:新修改的《立法法》將立法權擴大到設區的市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出租汽車是城市事權和城市責任,因此授予這一地方事務的立法權,權責是一致的。
從接觸到的出租汽車管理人員、學者的觀點看,經常抱怨國家、省級層面立法、執法不到位。我們認為:與其抱怨,不如了解事權屬地的責任,加快推動地方立法。
◇堅持問題導向原則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規定》,反映了北京市人大常委對《規定》的高度認可。總結經驗看,堅持問題導向是起草的經驗。當時提出的立法需求有:
一是2017年10月1日國務院行政法規《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廢止,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再依據該行政法規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這樣出租汽車行政執法扣車、沒收非法出租標識的依據處于空白,打擊黑出租車缺乏行政強制措施。部委規章、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沒有行政強制措施的立法權,因此只能制定地方法規才能滿足行政執法需求。
二是行政處罰種類只有單一的小額罰款,難以震懾非法經營出租的行為。部委規章、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只有小額罰款、警告的行政處罰立法權,沒有其他行政處罰的立法權,因此只能制定地方法規才能滿足行政執法需求。
三是對利用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車輛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行政處罰主體不明確,且無行政處罰依據。縱觀全國情況,有的是城管行政執法,有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有的是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因此只能制定地方法規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及依據。
四是對組織從事出租汽車的主體認定違法和行政處罰缺乏依據。一般從法理上看,組織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責任,應當比具體實施違法行為主體的責任更重。但是國務院相關部委出臺的出租汽車立法,只對具體實施違法行為主體規定了法律責任,對組織者反而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不符合一般的法理,因此只能制定地方法規明確組織者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