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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熱線運政辦件的法務問題分析

2019-08-28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打印 字號:T|T
  近年來,12345市長熱線(包括原交通運輸服務監管熱線12328),已經成為監督權力運行、釋放社會壓力、溝通政府與公眾的橋梁。整合后的監督機制更具便捷性,涉及日常民生的交通類辦件數量上升。如何在法定職責和職能定位內高效便利地化解糾紛,亦成為提高辦件時效與成效的關鍵。本文以若干運政類辦件為例試作淺析,以期拋磚引玉,問道于同行。
 
  ◇對舉證充分的質疑,調解是否應當終止
 
  投訴人牌照為浙E*****的汽車于2019年1月3日因事故到德星公司維修更換右后車門,提車時發現車門開關不正常。4月17日該車到4S店保養時再次對車門做了處理,提車后發現車門仍有問題,4月19日又到該公司處理,傍晚提車時車主發現其他3扇門的螺絲有擰動的痕跡,懷疑是4S店所為。運政機構通過調看該車4月17日進廠至4月19日交車期間該車在該4S店的視頻監控,未發現該公司有對其他3扇門做過處理的跡象。4月30日下午雙方邀請專業技師予以判斷,技師認為該車門確實存在瑕疵,但未發現4S店對其他3扇門做過處理的證據。雙方商定4S店再次對該扇車門做處理,待修復后雙方再針對因前期4S店工藝不到位給客戶造成的不便予以協商,其他3扇門不作處理。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道路運政機構在調解維修質量糾紛的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應向當事人雙方宣布終止調解:(一)當事人雙方對技術分析和鑒定存有異議;(二)受條件所限,不能出具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三)案件已由仲裁機構或法院受理。
 
  本辦件中,車主質疑4S店動過其他3扇車門;4S店予以否認且有視頻資料舉證,第三方技師的鑒定亦支持其主張,按上述規章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此項事由的調解應告終止。
 
  ◇違法行為是否應由行為發生地運政機構處理
 
  有人投訴,5月7日下午4點20分,南潯區南潯鎮嘉業路南方大酒店門口紅綠燈南面100米處,我推著嬰兒車在人行道上經過,到路中間的時候,車牌號浙E****3(該車屬于某市國運外事旅游公司)的旅游大巴車沒有剎車沒有禮讓行人,非常危險,投訴人認為應由相關部門對司機加強教育(備注:某市下轄三縣兩區,兩區為吳興區、南潯區,該車業戶注冊地為吳興區,違章發生地為南潯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釋義簡述如下:一、本條是對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規定。地域管轄,也稱區域管轄或屬地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政府之間橫向劃分其和其所屬部門(含其他有處罰權的機關或組織)在各管轄區內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簡單講就是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二、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著手地、經過地、實施(發生)地和危害結果發生地。受處罰行為的核心要件是違法。違法行為發現地的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一般應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理依據:從行政處罰的目的來看,行政處罰是以行為事實的發生為依據的。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秩序,即對被破壞了的(關系、過程、財產等)迅速予以恢復,對良好的予以維持并加以促進,使其發展。這些都必須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對合法行為予以保護、鼓勵來實現。從受處罰行為的性質來看,行政處罰的管轄應以行為發生地為依據,受處罰行為的性質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對侵權行為的處理,一般都采取屬地主義原則。因此,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行政處罰管轄的屬地原則。行政處罰管轄的效率原則,也要求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應根據行為發生地來確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綜上,本辦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在南潯,應由運政南潯分局辦理為宜。
 
  ◇放棄聽證又再申請聽證,行政機關是否受理
 
  在案件處理中,投訴人自己提出撤銷聽證,但是在三日之內,他又要求重新聽證,如何處理?車牌號浙E*****駕駛員因其車輛未取得經營許可而從事網約車經營被查處,但其認為處罰過重,現場提出聽證申請并提交了書面《聽證申請書》,執法人員按照程序予以受理。
 
  按照聽證相關程序,某市運管局及時組織召開重大案件專題會議,會上對案件查處的法律適用、處罰金額集中進行集體商議,并依法啟動聽證手續。聽證手續辦理過程中,5月23日上午當事人駕駛員要求辦理處罰,并希望減輕處罰金額。執法人員告知因該案件已處于聽證階段,須由當事人駕駛員自行撤銷聽證申請后方能辦理處罰手續。當事人駕駛員又于當天提交書面《撤銷聽證申請》,執法人員受理的同時告知其撤銷聽證申請須經重大案件專題會議集體討論商議后,方能通知其前來辦理處罰手續。經二次重大案件專題會議對撤銷聽證申請集體商議后,認定該案處罰適用、行政裁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維持15000元的行政處罰。5月24日上午執法人員將上述處罰決定電話通知當事人駕駛員,駕駛員提出因其經濟貧困要求分期繳納處罰。執法人員答復其須提供相關社區或街道貧困證明材料,并書面提交分期繳納承諾后方可予以辦理,駕駛員表示無法提供此材料。但其隨后提出,既然維持原處罰金額,且無法辦理分期繳納,要求重新啟動聽證程序。
 
  2019年6月1日起已經實施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執法部門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在法定三日內先放棄聽證后又再申請聽證,行政機關受不受理,該規章未做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條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從聽證程序本身的設立目的出發,期限屆滿前且決定或報批尚未作出前,行政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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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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