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709號《國務院關于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取消“雙證”;
二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取消;
三是增加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監管條款。
規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影響
一、2018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等部委已經發布過“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相關文件。本次國務院令的發布,意味著“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已經具有法律效力。
二、“取消雙證”對于工廠企業4.5噸及以下普貨車拉貨所面臨的“非法營運”的問題,不復存在。這些單位自身的貨運量往往比較大,花幾萬塊錢買臺輕卡給自己進貨、送貨,使用幾年算下來肯定要比花錢雇車更加劃算,政府的“放管服”最終目的還是要為人民節省成本,放到“取消雙證”這件事情上,節省的就是“物流成本”。
三、及時調整產品布局的輕型卡車企業,也會因為取消雙證對輕卡市場的刺激得到更高的銷量。
規定
刪去第三十七條中的“申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
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維修服務完成后應當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
刪去第六十五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影響
修改后的《道路運輸條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制度的規定也比較原則。但可以看出這樣幾個要點:
一是取消了許可條件,但交通運輸部要制定“業務標準”。也就是說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還是有一定標準。
二是無需遞交申請材料,但要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三是不再需要取得許可,但要“按規定進行備案”。許可制下,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會被處罰。備案制也一樣,不按規定備案也將受到處罰。當然罰款的標準下調了。
四是不符合業務標準或有違法經營活動的,沒法吊銷經營許可,但會被“停業整頓”。
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影響
這次修改增加了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監管條款。信用監管在事中事后監管中,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