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二、將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三、將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五、刪除第二十一條。
六、刪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七、在第五十二條后增加一條,表述為:“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八、刪除第五十四條。
九、在第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表述為: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