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管制方法二:封鎖型,即嚴禁外地出租車進入市區行駛。正是由于前述管制方法操作困難,一些城市既不希望異地出租車在本地駐點營運,也不希望卷入爭執旋渦,干脆禁止外地出租車進入本市。這一管制方法在極少數城市實施過,它將有機的出租車市場硬生生地分割開來,嚴重損害了乘客的利益,屬于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不符合出租車市場發展的方向。
推薦管制方法一:定線行駛型,即不理會外地出租車所載乘客的起訖地,只允許其按指定道路進入本市行駛。深圳市于1998年7月開始實施這一管制措施,效果良好。這種管制方法取證容易,只要外地出租車在本市范圍內離開了限定的行駛道路便被視為非法營運,但還是會給乘客帶來一些不便,如果乘客的目的地不在指定道路附近,必須在這些道路上換乘,將出租車的“路到門”服務打折成“路到路”,但定線行駛方法較前兩種管制方法要好得多。
推薦管制方法二:電召型,即依托考評合格(通過事后比對通話清單,判定是否存在聯合作弊現象,以此為據核實其誠實性)的電召中心,校核返回方向載客的出租車(事中采取電話核對方式),如果確實是電召接客,視為合法營運;如果不是電召接客,定為非法營運。這一管制方法可較好地兼顧乘客利益、出租車運輸資源節約和非法營運防范,浙江省部分城市之間實行這種管制方法,乘客和出租車經營者對此均比較滿意。
推薦管制方法三:實行逗留證管理,即在進入城區的主要道路上設置一批外地出租車自助打卡設施,允許外地出租車進入本市,將起點在市外的乘客運送到本市任何地方,但在進入城區時必須在打卡設施上獲取逗留證(免費)并打卡,只要在允許逗留的時間內,無論外地出租車載客與否,載客的對象是誰均認為合法;如果超過了允許逗留的時間,只要處于營運狀態,就認定為非法營運。考慮到交通擁堵、城區大小等因素,應將允許逗留的時間限定得稍長一些,使外地出租車有足夠的時間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并從容返回。此舉也允許稍帶從事一些起訖點均在本市的營運活動,但會受到時間制約,如違規則面臨相應的處罰,必將對駐點營運形成制約。當然,不排除外地出租車每隔一個周期離開本市,再立刻進入本市重新打卡,以獲取下一個逗留時間,繼續在本市駐點營運的可能性,但此舉將大大增加非法營運的成本,而且執法容易,相信能夠對非法營運起到較好的抑制作用。不過,最好能在出城的主要通道上配套一定數量的出租車候客站,供聚集客流之用,以提高外地出租車返回時的載客率。像深圳、珠海等設有二線關的經濟特區,更有利于實施這一管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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