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經營活動的自律、監督和管理,規范經營,維護乘客和公共交通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共交通行業自身建設,促進公共交通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城市中公眾乘用的、經濟方便的各種交通方式。
第三條 本公約為行業自律公約,所有城市公共交通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公交企業),無論其隸屬關系、經濟性質、經營規模,均應遵守。
第四條 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城市客運分會(以下簡稱客運分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五條 客運分會有權對不遵守行規行約的會員予以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查、提請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開除會籍等,對非會員公交企業,建議政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章 行規
第六條 客運分會作為公交企業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分支機構,既是政府與公交企業之間溝通的橋梁,亦是公交企業利益的代表者。公交企業對政府部門頒布的有關政策、規章如有異議或其它困難,可尋求客運分會幫助。
第七條 客運分會承擔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范圍之外的社會管理職責,在宏觀上指導、協調公交企業的經營管理,解決公交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會員公交企業應服從客運分會的管理。
第八條 公交企業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從事經營活動,嚴格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執行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指示。
第九條 公交企業應取得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行政許可證等相關文件,應遵守規定的經營范圍和許可領域。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審驗,不得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
第十條 公交企業應堅持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業的性質,發揮公共交通是社會的動脈、社會生產的第一道工序、城市生活的紐帶、精神文件建設的窗口的作用。
第十一條 公交企業應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重,并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自覺為維護社會的穩定、推動地區經濟的發展做貢獻。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應執行政府規定的票制票價,并報物價管理部門批準。企業不得擅自變動票制、調整票價,杜絕惡性競爭和擾亂公交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交企業應以運營服務為中心,組織和經營城市公交,努力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舒適、快捷和經濟的出行方式,最大限度地節約社會活動時間,滿足居民的出行需要,努力建設人民群眾滿意公交。
第十四條 公交企業根據城市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的需要,開辟、調整運營線路。按照政府部門批準的營運線路、運行時間、停靠站點運行,保證運營的正常運行。未經政府部門批準不得停運和修改。
第十五條 公交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落實安全責任和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行車;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確保達標,取得相應的達標級別,并持續改進,不斷提高達標水平。
第十六條 公交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車輛檢查、保養、維修、故障救援等服務保障體系,按照規定進行檢驗,保證運營車輛車質車容完好。
第十七條 公交企業應以人為本,不斷提高運營服務質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接受社會監督,正確處理社會各界和乘客的來信來訪。
第十八條 公交企業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和規定,執行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優惠政策,并按照實際優惠情況獲得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公交企業應加強員工隊伍建設,樹立"一心為乘客,服務最光榮"的理念,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技能培訓,建設一支過硬的員工隊伍。
第二十條 公交企業應不斷學習吸收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經驗,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改進車型、車質,節能減排,建設綠色公交。
第二十一條 公交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社會、自然等因素造成的緊急狀態的處置能力。
第三章 行約
第二十二條 公交企業之間不分系統,不分企業大小,相互尊重,加強團結。
第二十三條 平等競爭,以優取勝。嚴格遵守行規,規范經營,不以不正當手段爭奪經營業務。
第二十四條 公交企業之間在競爭中發生問題,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通過客運分會及政府主管部門協商解決,不得采取過激的不正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交企業之間在風險控制、經營管理、車輛維修、科技成果等方面進行交流,精誠合作,相互支持,共同進步。
第二十六條 公交企業有義務向客運分會通報與行業有關的情況和信息,并參加客運分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在中國道路運輸協會行規行約范本框架內由客運分會起草,經中國道路運輸協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由中國道路運輸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 本公約自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