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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如何不再“滴血”

2018-10-10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打印 字號:T|T

——從溫州女孩被害看順風車的治理

  近日,滴滴出行再次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上。今年5月,鄭州市發生了空姐乘滴滴順風車被害案,整改期內,8月24日,浙江省溫州市女孩乘坐滴滴順風車途中遇害。三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侵害乘客生命安全惡性事件,花樣年華的生命就這樣驟然逝去,暴露出滴滴出行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應急處理機制的缺失,在社會上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由此也引發了公眾對于順風車安全性的討論,如何對順風車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思考,以為公眾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務。

  ◇兩起案件為什么都是滴滴,都是順風車?

  根據媒體報道,鄭州空姐和溫州女孩都是因為打了滴滴順風車而在途中遇害,所不同的是,一個發生在晚上,一個發生在白天。滴滴旗下有快車、專車等多項業務,只要有一個手機號就能注冊成為一個順風車車主,幾乎是“零”門檻。比如,5月份鄭州空姐事件中的罪犯劉振華并非合規順風車車主,而是冒用其父親的帳戶,就成為了順風車車主,平臺與司機之間的交互都是通過互聯網方式實現,幾乎不存在對司機的管理。加上滴滴為了降低成本,大量客服外包,平臺對司機的管理成為空話。一些從事順風車業務的平臺企業,一味追求流量、追求規模、追求經濟效益,以謀求上市、提升估值為終極目標,長期忽視安全管理,也為乘客安全留下了巨大隱患。更有甚者,大量使用無資質的車輛和人員,假借順風車之名從事非法營運,保障乘客安全成為空中樓閣。

  ◇滴滴的順風車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順風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明確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從國家政策的頂層設計來看,對順風車持鼓勵態度,同時也要求順風車合法合規發展。順風車與滴滴出行業務中的專車、快車,及巡游車、網約車服務本質的區別在于,順風車是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

  順風車有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由駕駛員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二是合乘者與駕駛員出行線路相同;三是由駕駛員和合乘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合乘里程內所消耗的油電氣費和道路通行費等)或免費互助。根據國家政策的本意和順風車的本質特點,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當有一定限制。同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如上所述,按照交通運輸部和各地城市的規定,具體而言,目前的“滴滴順風車”,如果所收取的費用并不是真正在成本內分攤,有高于成本的盈利空間;而且車主每天每車遠遠高于2次或者4次單,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順風車,很可能涉嫌非法營運。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出臺的2016年第60號令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規定了具體的許可條件。目前有許多不符合規定的平臺、車輛和駕駛員在從事網約車服務,這也讓許多不合法不合規的“問題車輛”流向了滴滴順風車,這也是滴滴順風車頻繁出事的原因之一。

  為規范順風車,各地很多城市也相應出臺了順風車的監管規則。對順風車的定義、每日合乘次數、車輛備案、平臺的義務等都做了規定。比如,北京規定,駕駛員應有1年以上駕齡,提供合乘的車輛為7座以下小客車,由駕駛員本人所有、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駕駛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實行實名注冊,每車每日派單不超過2次。車輛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并實時傳輸。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對收費明顯高于合乘計費標準、提供合乘服務超過規定次數、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由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上海與北京的規定基本相同,同時,上海還要求駕駛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自注冊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廣州規定,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過2次合乘出行;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深圳規定,分攤出行成本的,分攤總費用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按合乘里程計算,且單次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紅色出租小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不含起步價、燃油附加費、候時費、長途返空費、夜間附加費)。同一車輛每天不得超過3次。合乘平臺每天為同一合乘車輛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務不得超過3次。對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行為,以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青島則規定,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內不得超過4次。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非法營運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天津規定,合乘服務分攤費用超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道橋通行費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服務超過2次的,按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依法予以處罰。

  因此,凡是不符合國辦發〔2016〕58號文中規定的順風車定義或者不符合各城市人民政府對順風車規定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拼車行為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順風車,都不是合法合規的順風車。在實踐中,包括滴滴等在內的各類出行服務平臺,如果其順風車業務邏輯設計或規則,與當地監管規則不一致,合乘的費用過高,同一車主單日內的順風車接單次數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要求,不符合當地的監督規則,或者頻次過多,甚至同一車主單日無限次接單等,那么就背離了順風車的本義,而異化為一種非法營運服務。長期以來,個別平臺公司在同一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提供網約車、順風車服務,誤導廣大乘客,提供大量不符合順風車標準的出行服務,涉嫌以順風車名義提供非法網約車服務,查證屬實后,應當以非法營運論處。對于假借順風車之名義從事網約車的活動,應當進行嚴厲打擊。

  ◇治理順風車的建議

  2018年6月28日 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一些新業態發生的安全事件、質量問題……既要包容審慎,又要堅守安全質量底線……對潛在風險很大,特別是涉及安全和有可能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后果的,要及早發現問題、果斷采取措施,這也適用于傳統業態的監管;對以創新之名行侵權欺詐之實的,要予以嚴懲。

  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七部門制定的2016年第60號令,“網約車”和“順風車”的法律屬性是不一樣的。“網約車”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的是承運人責任,即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而“順風車”,亦被稱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屬于非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不屬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即“網約車”)的范疇。禁止以順風車名義從事非法網約車服務。

  本次樂清女孩被害案突顯出滴滴出行在安全保障方面的重大漏洞,在應急處理機制方面的重大缺失,其三倍補償的承諾貌似溫情,實則暴露出對生命的漠視,對乘客安全的漠視,對法律法規的漠視。相關企業必須拿出行動,亮出誠意,合法合規運營。同時,也必須理性得看到,對順風車的治理是刻不容緩的,需要多方共治,聯合監管,多措并舉。

  平臺企業必須合法合規運營,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平臺企業合法合規運營是順風車治理的前提,否則一切均無從談起。第一,平臺企業要按照國家政策和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堅決禁止接入新的不合規車輛和人員,進一步清理不合規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向監管部門上報清理情況。堅決杜絕非法網約車經營服務等非法運營行為,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第二,平臺企業要堅守安全底線,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承運人責任,全面排查整改企業內部存在的安全隱患,把乘客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權益。第三,平臺企業要如實提供運營數據。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要實時、全量、真實地接入網約車政府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切實加強線上線下運營服務管理。第四,平臺企業要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像滴滴出行一類的平臺企業,社會化程度極高,應當承擔起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加強駕駛員的教育管理,積極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共同維護行業平安和穩定,維護乘客合法利益,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平臺企業義不容辭。

  將聯合監管落到實處。第一,要加強嚴格執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七部門制定的2016年第60號令對從事網約車的平臺、車輛、人員的準入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網約車平臺義務和責任,對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進行了規定。同時,各地也根據國家的規定,出臺了具體的網約車管理和順風車管理規定。對部分網約車平臺公司長期向未取得從業資質的駕駛員和車輛發送網約車服務信息,對發現的非法客運、惡意刷單、“馬甲車”等問題遲遲不予糾正,長期以順風車名義從事非法運營等行為,交通運輸等部門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件等處罰,甚至可以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要加強聯合監管。網約車作為新業態,其監管涉及通信、發改、公安、網信、人民銀行等多個部門,2016年第60號令也明確要建立聯合監管機制。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后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對不合法不合規的運營行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當地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對平臺的聯合懲戒、撤銷經營許可證、APP下架、停止互聯網服務、停止聯網或停止停機整頓等措施,決不姑息。第三,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執法聯動,以“零容忍”的態度,對網約車非法營運和以順風車名義從事非法營運等各類違法違章行為堅決查處,對有組織的大規模非法營運和有組織的暴力抗法,將納入掃黑除惡范圍,交由相關部門查處。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信用監管,落實聯合懲戒。近日,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交通出行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18〕958號)文件,明確指出專項治理的對象范圍包括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城市出租企業(含巡游和網約出租)。嚴重失信主體將列入交通出行領域“黑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信用交通”等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責任編輯: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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