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制度管理效能
6.完善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規范培訓機構,優化培訓師資,明確培訓內容,強化考核評估,運營單位應建立關鍵崗位持證上崗和在崗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滿足安全運營和優質服務需要。優先開展列車駕駛員、調度員和行車值班員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7.建立關鍵設備設施運營技術條件準入制度。對信號、車輛、通信等影響運營安全的關鍵設備設施和系統集成,研究制定運營準入技術條件,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設備設施運營技術條件,建立健全線路、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等設備設施操作使用、維修保養等管理制度,確保設施設備質量達標、相互兼容,保障運行狀態穩定可靠,不斷提高設備設施運行的安全性,降低運營風險。
8.強化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制度。新線開通運營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認真組織具備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進行系統測試檢驗,嚴格做到專項驗收未通過不予評審、技術指標不達標不予通過、評審問題未整改不予載客運營。
9.建立第三方運營安全評估制度。研究制定第三方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運營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運營安全狀況評估工作,明確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和人員要求,規范運營安全評估工作。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規定組織開展運營安全評估,及時查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整改落實。
10.建立運營統計分析制度。建立反映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績效指標體系,加快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指標報送制度,推進統計數據報送信息化平臺建設,全面、及時、準確反映行業運行狀況,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實施科學管理提供數據支撐,促進行業間交流、借鑒和學習。
(四)深化應急建設,提升安全應急能力
11.完善應急預案。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要按照國家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有關要求,結合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多制式的新形勢,制定完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完備的應急預案體系。要加強對工作人員應急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全面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12.加強應急保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針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特點,結合應急預案要求,建立交通、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儲備相應應急物資和裝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齊應急人員,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保障運營安全。
13.普及應急知識。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輿論引導,宣傳文明出行、安全乘車理念,著力預防突發事件發生時乘客恐慌和盲目從眾等問題。組織社會公眾參與應急演練,引導公眾理性應對突發事件,培養公眾公共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快信息化建設,提高科技保障水平
14.完善運營監控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現有系統監控預警功能,不斷提升系統整體監控預警能力。進一步擴大視頻監控范圍,提高監控系統的覆蓋率,實現車站扶梯、站臺站廳、列車等人員密集區域監控全覆蓋,及時發現可疑事件和異常情況。
15.鼓勵建立集中式指揮中心。適應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發展形勢,鼓勵各地建立集中式的城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利用智能化信息平臺,充分發揮指揮中心路網運行信息共享、一體化調度指揮、應急協同處置等作用。
16.建立信息發布平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完善信息發布平臺,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公眾發布日常運營信息,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發布影響范圍和公眾應對措施,根據實際處置情況連續發布、及時更新。建立運營安全信息報告制度,暢通信息上報渠道,發生重大運營安全突發事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第一時間向上級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強化協同保障,營造安全運營環境
17.規范安全保護區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合理劃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相關活動要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切實加強安全保護區管理。建立安全保護區巡查制度,組織開展安全保護區巡查,對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18.強化公共安全防范。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指導運營單位按公安機關有關公共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建立安防責任體系,完善落實各項安防制度,將治安防范和生產運營管理結合起來,把安防工作納入考核體系,切實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恐怖襲擊、個人極端暴力等嚴重犯罪活動的發生。
19.加強乘客安全檢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安檢制度,增加安檢設備,配備工作人員,加強物防、技防建設和日常管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嚴格落實日常安檢工作制度,對于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擾亂安全檢查秩序或者非法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安檢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并及時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以需求為導向,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20.開展一體化運輸服務。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主動協調,做好不同城市軌道交通制式之間、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之間的無縫銜接,為社會提供更便捷、更舒適的出行服務。
21.加強服務質量考評。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服務標準,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建立服務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定期開展乘客滿意度調查,加強政府部門對軌道交通客運服務的監管力度,促進運營企業提升服務質量。
22.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規范,向社會公示,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接受社會公眾投訴,及時答復處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工作事關民生、社會關注度高,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安全監管措施落到實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統籌開展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工作有序高效推進。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明確具體實施方案、時間節點和責任人,加強工作開展情況的動態跟蹤和階段性評估,切實落實責任。要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結果納入交通運輸部門重點工作任務目標考核和績效考核體系,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養管理、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三)加大資金支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申請專項工作經費,為開展各項運營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保障運營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足額投入和規范使用。
(四)加強技術支撐。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鼓勵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相關研究,組織高校、科研院所和運營單位開展聯合攻關,在體制機制創新、政策標準制定、設備設施研發等方面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提供技術支撐。
交通運輸部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