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縣起亞運輸有限公司于2009年公司買回15輛解放牌CA3310P4X2T4品牌號型重型自卸貨車,購車時,未出臺《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規范》,現公司向我所提出申請,要求辦理道路運輸證。經對照核,查解放牌CA3310P4X2T4品牌號型重型自卸貨車不在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之內。針對上述情況,我所該如何辦?
山西省交城縣道路運輸管理所 武志福
答: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按照《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對車輛配置及參數進行核查。經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或者與《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所列裝備和指標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關于進一步做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1〕68號)第二條明確規定,各地運管機構要按照《核查工作規范》要求,進一步做好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營運車輛準入關。自2011年3月1日起,《過渡期車型表》廢止。所有新購車輛(含國外進口車輛)申辦營運資格的,運管機構要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車輛型號,檢索部公告的《達標車型表》。對車輛型號未納入《達標車型表》的車輛,終止車輛核查,不予辦理營運手續。在用的非營運車輛申辦營運資格的,按照新購車輛有關程序核查、辦理。
根據以上規定,不得為不在《達標車型表》中的非營運轉營運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責任編輯: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