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白酒的槽罐車如何辦理運輸經營手續
2016-05-17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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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市一個白酒企業欲購置槽罐車用于運輸散裝白酒。根據相關道路運輸法規,針對此問題出現兩種意見。
意見一: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辦理。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的規定,用罐體車運輸散裝白酒,具有易燃等危險特性,容易造成人身傷亡,需要特別防護,所以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意見二:應按照普通貨物運輸辦理。同樣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條“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的規定,經查詢《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質檢總局、鐵路局、民航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均無酒類產品。另外,成品包裝的白酒均按照普通貨物類別辦理經營許可手續。請問,應按照哪類性質辦理道路運輸經營手續?
云南省臨滄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唐文
答: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已經很明確,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根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按體積含乙醇不超過24%的水溶液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按體積含乙醇高于24%但不超過70%的乙醇飲料如采用不超過250L的容器裝運,則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按體積含乙醇高于70%的乙醇飲料,如采用不超過5L的容器裝運,則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中國道路運輸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