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亮點解讀
2014-02-21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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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條例》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的有關規定,注重吸收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新理論、新成果,既直面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共同問題,更注意結合實際,突出福建省特色,解決福建省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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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科學發展原則
著力解決行業發展實際問題
隨著國家大部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交通運輸部門新增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汽車租賃等管理職能。《條例》不僅涵蓋了班線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貨物運輸、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傳統道路運輸領域,還設置專門章節規范新增職能。
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減少審批事項、審批流程,方便人民群眾辦事的要求,《條例》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事項的設定更為嚴格,減少審批事項,采用備案形式。例如,《條例》規定自有車輛達300輛以上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只要報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即可,無需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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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規劃科學編制
明確政府在規劃編制中職責
《條例》在總則的第三條明確規定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的原則,合理引導、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在總則第四條進一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構建現代道路運輸服務體系,實現道路運輸與鐵路、水路、航空等其他運輸方式的合理銜接,并采取措施,扶持鄉村道路運輸,促進城鄉道路運輸一體化。《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并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將道路運輸站(場)專項規劃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其他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并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滿足人民群眾出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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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行業范圍界定
為管理部門執法提供法律支持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界定了道路運輸經營的性質和范圍,“道路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汽車運輸有償服務的活動,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將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統一納入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調整范圍。《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范圍,將汽車租賃業務納入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并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貨物運輸代理、貨物運輸配載、貨物倉儲理貨等業務的,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明確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其他服務經營實施管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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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行業節能減排
促進行業規模化、環保化發展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整合道路貨物運輸資源;鼓勵道路貨物運輸企業采用甩掛運輸方式,建設、改造滿足甩掛運輸要求、裝備先進的道路運輸站(場),按照標準化的生產業務流程和設施設備開展甩掛運輸。”引導物流企業向規模化轉變,鼓勵運輸企業采取甩掛運輸模式,促進運輸企業節能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