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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部令齊發,貨運 從業人員 車輛技術 機動車維修規定都改了什么

2019-07-10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打印 字號:T|T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7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名稱“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
 
  三、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六、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申請”。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其中的“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修改為“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十、刪去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
 
  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的,其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先完成備案。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二)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三)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條件的承諾書。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備案經營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備案經營項目范圍內。”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歸檔;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十三、刪去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并及時更新,便于社會查詢和監督。”
 
  十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備案的經營范圍開展維修服務。”
 
  十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2)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十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作為托修方追責依據。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標準要求,維修結算清單內容應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維修費用明細單等。”
 
  二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規范和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通過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維修作業,使機動車通過排放檢驗。”
 
  二十一、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其中的“見附件2”修改為“見附件3”。
 
  二十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修改為“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二十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集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信息,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上傳情況及車主評價、投訴和處理情況是機動車維修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刪去第二款。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建立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認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二十五、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的監管職責,對維修經營者是否依法備案或者備案事項是否屬實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六、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刪去第五十條。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二十九、將第五十一條中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修改為“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三十、將第五十二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三十一、刪去第五十三條第五項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將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并刪去第九項。
 
  三十二、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不按照規定實施備案和黑名單制度的”。
 
  三十三、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三十四、增加《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作為附件1,《機動車維修標志牌》修改為附件2,《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修改為附件3。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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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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