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201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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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管、規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次修訂原《危規》的主要原因:一是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原《危規》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修訂的。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現了一些新問題。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危化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條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節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為貫徹實施《危化條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做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二是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于2010年做了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需要刪除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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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工作。
責任編輯: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