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民營公交活力四射
2013-07-16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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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和思考
在新形勢下推動公共交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理論探索和改革舉措,核心是科學界定政府和市場的責任,建立政府向民營企業購買服務這一公私合作機制,避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在安排和提供公交服務產品中的積極性,以政府主導突出公交行業的公益性,以民營化、市場化運作兼顧公交服務的效率性,維持公交企業的經營性。聚焦今年的全國兩會和經濟體制改革重點,關鍵就是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李克強總理強調:“要把不該管的微觀事項堅決放給市場、交給社會,該加強的宏觀管理切實加強,做到事前審批要多放,事中事后監管問責要到位……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加快出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要通過簡政放權,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而職能轉變,首先要轉的是觀念。政府購買公交服務的體制機制改革,定位很明確,就是始終堅持以做優公交服務、方便百姓出行為根本出發點,通過提升政府與行業管理的科學性和針對性,將管理效能最大化。具體有以下5點認識:
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具有統一性。長期以來,把公交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對立起來,誤導公交行業改革走向兩個極端。公交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無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都具有經營性,但是從社會責任角度看,公交行業又具有公益性,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須充分考慮公共交通的雙重屬性。忽視公共交通行業的公益性屬性將直接導致公共利益的損害;而忽視公共交通企業的經營性屬性則會導致行業發展活力的喪失、效率的下降,最終也將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
政府主導是公交行業公益性的保障。公交服務的提供機制和生產組織可以民營化、市場化,而公交服務的政府責任和安排機制為政府所固有,不能通過民營化、市場化方式讓渡或轉嫁。當前民營化公交出現的公益性缺失、服務差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民營化體制本身,而在于政府責任的缺失。公共交通具有滿足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基本需求的民生屬性,是政府保障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內容,那種基于甩包袱、卸擔子目的的民營化實質上是政府責任的民營化。民營資本天然具有逐利性和自利性,試圖讓民營資本放棄它的逐利性而無償地服務于公共事業是不切合實際的。因此,保障公共交通的社會公益性,政府責任回歸,主導公共交通發展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要充分發揮民營企業靈活高效的優勢。注意區分公共交通服務安排者、提供者與直接生產者。政府主導公交行業,是指政府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保障為公眾出行安排公交服務,并不意味著政府直接從事公共產品的生產,公共交通產品的生產主要是通過線路運營來實現,線路運營的實施主體既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民營企業。實踐證明,民營企業具有經營成本低、效率高、靈活性大的優勢,對公交這一勞動密集型微利行業更具有適應性。
要完善以成本規制和服務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制體系。信息不對稱是公共財政購買公交服務最大的瓶頸。公共財政支付的公交服務產品的價格,其合理性依賴于所取得的公交線路經營過程中各項成本要素、營收、管理開支等信息的全面性、客觀性、透明性。由于政府不直接從事線路運營,并不直接掌握企業經營信息,因此,必須建立起一整套購買公交服務的標準、成本核定以及成本和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最大限度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切實用好公共財政資金。
應加快政府對公共交通行業管理職能的轉變。在國有體制下,政府部門對公交企業的管理弱化,缺乏對公交服務過程和質量監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而在政府購買公交服務這一公私合作的機制下,政府應當強化制定相關政策、規劃的核心職能,保留合作過程中的領導力,加強自身的專業化知識和技能,大力投入監管成本,建立獨立監管機制,提高市場監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