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模式適應于經營業務有較大獨立性的二級單位,這類企業與母公司和其他二級單位關聯不緊密,可以將其單獨劃出組建獨立法人公司。新成立的企業可以完全獨立,也可以加入原企業構建的企業集團。
(三)常州交運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重組
常州交運集團有限公司由原常州市港務管理處、常州汽車運輸總公司和常州輪船運輸公司三家企業重組而成,是由原三家單位經審計、評估剝離后的凈資產4827萬元界定給常州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總公司,同時吸收常州交通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債轉股股本400萬元,這兩個國有股東投資組成的股份制企業,注冊資本共5227萬元。集團公司現有在職職工2818人;擁有各類貨運車輛360輛,計2879噸位,總資產2.10億元。
集團公司自2001年5月18日完成重組后,獲得了新一輪發展的大好機遇。企業人員、車輛設備和資產都上了一定規模,公路、水路貨運量屬全市最大,并占領了全市50%以上散貨市場。2002年,集團公司完成貨物運量480.5萬噸,周轉量9748.48萬噸公里,吞吐量510.98萬噸,操作量1276萬噸,實現營收21222.81萬元,比上年增長10.15%,創利190.68萬元,比上年增長11.54%,人均收入達1.36萬元。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奠定了全市交通貨運企業龍頭地位。
集團公司模式適合于大中型道路企業改制。注意重組聯合不應局限在本地、本行業,要具有戰略眼光,可以與其他運輸方式企業共同組建綜合運輸企業,也可與業務相關的其他企業聯合組建集團。
道路運輸企業歷史不同、現狀不同,內部各個部門情況各異,因此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對企業進行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選擇適合的模式進行改制。但是,對國有大中型道路運輸企業來講,公司制是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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